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
(2017-12-08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,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强化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和意识,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《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武大财字〔2014〕96号)、《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武大设字﹝2014﹞7号)等文件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按照学校仪器设备分级管理体制,根据“谁使用、 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使用单位及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,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,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。
第三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,若损坏、丢失,均按照本办法处理。
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
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,经认定为责任事故,应责成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赔偿:
(一) 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照指定要求进行工作;
(二)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使用仪器设备;
(三) 未经批准,擅自使用、移动、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;
(四) 管理人员、指导教师不负责任、工作失职;
(五) 由于其它人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。
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经认定确实难以避免,可以免于赔偿:
(一) 在经过批准、遵守操作规程的情况下,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;
(二) 仪器设备使用频率高、年限长等接近损坏,或因本身的质量问题,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;
(三) 由于不可抗因素(停水、停电、故障、自然灾害等)造成的意外损坏。
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,经认定为责任事故,应责成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赔偿:
(一) 因人员变动(出国、调离、辞职、离退休等)造成仪器设备领用后未能回收;
(二) 仪器设备由学生或临时工作人员使用,学生毕业或临时人员离校后未能归还;
(三) 因办公场地装修、搬迁,使用单位疏于监管,造成仪器设备丢失;
(四) 未经批准,擅自借出使用,未能归还;
(五) 因保管人管理不善,造成仪器设备丢失。
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,经认定为不可避免,可以免于赔偿:
(一) 因公使用时,仪器设备被抢、被盗,有公安部门 或学校保卫部门的备案证明;
(二) 由于实验操作的特殊性造成的损耗;
(三)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丢失。
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资产损坏、丢失的,由使用单位逐级落实管理责任,并承担赔偿。
第九条 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后隐瞒不报、推诿责任、态度恶劣的,造成学校资产重大损失、恶劣影响的,除责令赔偿外,学校将视具体情节对使用负责人及单位进行全校通报及责任追究。
第三章 赔偿标准
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赔偿标准:
(一) 仪器设备零配件的损坏,按照零配件的原值进行赔偿;
(二) 仪器设备损坏可以修复使用的,按照维修费用进行赔偿;
(三) 仪器设备损坏维修后技术性能下降的,按照质量变化程度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。
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,根据单台件原值以及不同仪器设备类别的参考使用年限等综合 因素来确定赔偿标准:
(一)单台件 10 万以下,在年使用年限以内丢失的仪器设备,按照原值的3%至100%进行赔偿;超过使用年限丢 失的仪器设备,按照原值的 1%至 3%进行赔偿。
(二)单台件 10 万及以上至 100 万元,在使用年限以内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的 4%至 100%进行赔偿;超过使 用年限丢失的仪器设备,按照原值的 2%至 4%进行赔偿。
(三)单台件 100 万元及以上,在使用年限以内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的 5%至 100%进行赔偿;超过使用年限丢 失的仪器设备,按照原值的 3%至 5%进行赔偿。
第十二条 不同仪器设备类别的参考使用年限如下:
(一)电子、行政办公类等仪器设备参考使用年限为 6年;
(二)电气、卫生医疗、文体类等仪器设备参考使用年限为 8 年;
(三)仪器仪表、机械类等仪器设备参考使用年限为 10年。
(四)其他类仪器设备具体使用年限按照财政部、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年限短、设备原值高的仪器设备, 发生损坏、丢失事故时,原则上按照赔偿标准的上限进行赔 偿;对于可以公私两用的仪器设备(笔记本电脑、平板电脑、 照相机、摄像机等)发生损坏、丢失事故时,按照赔偿标准 的上限进行赔偿。
第四章 赔偿处理流程
第十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,严禁私自处理,使用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使用单位,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,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。
大型仪器设备的损坏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方案,经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后,报实验室与设备管处。
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财务部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、监察部、审计处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。具体负责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责任认定、拟定赔付金额等具体工作。
第十六条 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坏,由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认定,提出赔偿处理意见,使用单位按照审 批意见实施赔偿或完成仪器设备维修。
第十七条 属于责任事故的丢失,由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,参考赔偿标准,拟定赔偿金 额,赔偿金由使用单位先行上缴学校财务,按仪器设备残值 处理。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使用单位缴款证明、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核销丢失的仪器设备资产账。
第十八条 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